第一次听到电车难题是三四年前的《逻辑思维》节目,那时的逻辑思维每周一集,每集60分钟,在优酷平台以视频的方式播放,非常喜欢这样的形式,因为长视频加图文能更有深度的阐述观点,并且留给用户一周的时间去思考、消化和期待。
电车难题并不复杂,2013年1月22日,在旧金山法院对琼斯女士(以下简称被告)提起公诉,内容是被告扳动岔道,将一辆失控的电车引入岔道,挽救了五人生命,但造成岔道另一端的法利先生身亡。本书就围绕着案件的发展过程展开分析。
读到这里,先各位先休息一分钟,想想是被告是否应被定罪?
与案件的结论相比,推理的过程中最为精彩,辩证双方、社会人士的各方观点让整理个事件高潮迭起,所以一定要静下心来沉浸阅读,因为中间的逻辑链条非常缜密,稍有不甚就会“掉链子”。
按时间顺序把各方观点梳理、简化如下:
2013-04-19 法庭内
【观点1:检察官陈词(公诉的发起人,以下简称检方)】
高速行驶的列车显然无法停止,将电车导向岔道,造成被害人身亡,检方认为被告非预谋故意杀人罪成立。
【观点2:辩方律师(以下简称辩方)】
被告不但无罪,还是值得赞扬的英雄行为,她拯救了5个人。
引用杰里米.边沁的思想“我们的行为准则应当以‘最多数人之最大幸福’为目的”。
知识点A
欧美法律和中国法律最根本的不同之一,就是欧美法律原则是无罪推定,谁指控谁举证,如果不能说服陪审团就会被宣判无罪,所以举证时要符合“合理疑点准则”。而中国法律讲究有罪推定原则,先假设有罪,被假定者需自己做无罪举证,如果不能澄清,那就是有罪,比如南京彭宇案。
本书中旧金山法院,对于此案的特殊性,允许检方举证明无需满足合理疑点准则。
【观点3:检方】
有先例案件,外科医生罗德尼.梅普斯,在救治6名交通事故患者时,将一名35岁男子的器官摘除,虽然救活这6名患者,但被定有罪。
根据判例法原则,应定被告有罪。
判例法原则,是欧美法律另一个与大陆法律重要不同点。
简单的说如果当前案件和之前案件有相似性,应该参考或遵循之前的判决和标准。所以欧美法律做重大辩护时,搞的就像学术研究一样,把之前的案卷拿出来参考研究,并且要双方公示证物,让大家都做好准备。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知识,可以参考“辛普森杀妻案”。
【观点4:辩方】
哈佛大学心理学实验结论,克拉拉在乘车时,发现司机突然昏迷,前面铁轨上也是有5个人。
(1)如果克拉拉帮司机挪动方向盘,就能救回5人,但撞向一个路人,5000名受访者89%认同做法。
(2)如果克拉拉把天桥上一个人推下去阻止列车,只有11%认同这种做法。
这份实验与检发的医生案件,都存在主观恶意和亲手参与,所以不能和这个案件关联。
2013-04-19 庭外
【观点5:教授观点】
人常喜欢把事物做关联,就好像苹果和梨子有关联,可以做类比。iphone的精细程度和眼睛的构造精细程度有关联,可以做类比。类比是把双刃剑,越是“完美”的类比越是很糟糕的类比。iphone手机和眼睛真的很类似吗?所以:
(1)没有真正类似的东西
(2)我们不应被类似的东西迷惑
【观点6:心理学家】
在道德决定中,情感永远战胜理性。因为:
(1)从进化角度,社会是人组成,对残杀厌恶的社会容易幸存下来。
(2)从文化角度,反对残杀为约定俗成的规则后,打破就意味着孤立和危险。
所以,大家会倾向于做无罪的认定。让我们真正抛开情感,从理性思考,救五个比救一个强,无论是电车案,还是交通事故中的医生案。
【观点7:主教】
主教的观点是我觉得本书最精彩的高潮,我向来对宗教嗤之以鼻,这种无根之草的观点都是脱节、唯心且与教会的利益保持一致,但没想到下面这番话的观点和态度深刻的打动了我。
圣.托马斯主张,在某些特定条件下,为达成善的目的而同时造成恶的结果是可以被允许的,但有四个条件:
- 该行为在道德上必须是善良或中性的;
- 行为人不能有主观恶果;
- 善果与行为有直接关系,恶果与行为没有直接关系;
- 善果可以弥补恶果
把四个条件带入电车案中:
- 改变电车路径是中性行为(达成)
- 被告内心并不希望法利先生死亡,而且如果有选择的话,也一定不用这个方法(达成)
- 先救5人,后导致法利死亡(达成)
- 善果比恶果多(达成)
并且这个公式是普世的标准,比如护士给患者打咖啡止痛、教会反对堕胎等行为都能套用。
主教的观点严密、言简意赅、态度谦和、引经据典让人非常信服和佩服,这里只能摘取大意,原文很值得品味,有点像王阳明的“致良知”境界,可做为我们行为的准绳。
2013-04-22 休息室闲聊
【论点8:奈杰尔】
二战时纳粹V1火箭射击伦敦,导弹的射程不够打到伦敦,丘吉尔却公布了假像,说导弹的落点超出伦敦,引起对方发射人员把射程减少,从而更大偏离伦敦,这对生活在伦敦郊区的平民公平吗,这样的决定对吗?
后文也有人提出,关于屠杀平民的也存在正义行为,比如在日本扔原子弹结束战争,这个论点太激进了,你支持吗?
2013-04-22 法庭宣判前,陪审团发言
【论点9:莫琳(公众服务部分析员)】
在医改方案中,有个经典的论题,是把钱花在少数病人生命延长上,还是花在多数人预防医疗上。做政策就是抉择,因为资源不是无限。
同理被告的选项不是无限,她不是超人,可以徒手停火车,在那种情况下,要不不做为,要不做出坚难的决定,所以应判无罪。
【论点10:史蒂夫(陆军军官)】
军队在执猎杀恐怖分子的过程中,会有平民的“附带损失”,这是我们“不希望”看到的。我们的评判标准是如果我们能通知到平民提前疏散,或确定避免平民伤亡的时间点,我们会采取这样的行动。而我相信被告如果有这样的机会,她也会这样做的,所以应判无罪。
【论点11:利兰(作家 )】
我们不应扮演上帝,也不应把本案简化为五大于一,被告就是在扮演上帝,而支持无罪的人多数有五大于一的思想倾向,所以我认为应当有罪。
最后被告的结局如何,大家想知道吗,这里就不剧透了,请看原著,我扣着一个秘密没和大家说。
电车难题不在于道德的选择、法律的倾向、人性的质问,而在于我们在遇到类似的事情时,多调动主动思考能力,从全局各个角度思考,如果能在这思考中加入一点爱和关怀,那会收获泠静、包容、清晰的观点。
对了,前文让大家停留一分钟,被告是否定被定罪,看到这里有没有想要改变先前的观点?